释义 |
投资性房地产指的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及出售。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范围具体还应包括: 1、为长期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不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短期销售而持有的土地。计划长期持有或计划短期持有是否为划分或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标志或条件,新准则未明确规定。 2、尚未确定未来用途的土地。 3、企业拥有并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建筑物。 4、准备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空闲建筑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