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计主体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审计的主体是审计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即审计监督的执行者。按照我国发布的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审计的主体包括国家审计机构和人员(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内部审计)及社会审计机构和人员(民间审计)。他们根据审计委托者或授权者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审计的对象是与审计主体相联系的审计客体。审计是以他人所作的会计记录和财务事项作为对象的,自己审查自己所作的会计记录、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不能称为审计。因此,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管理活动。由于审计主体不同,其审计对象也略有不同。 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在我国一般称为国家审计。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包括国务院设置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审计厅(局)两个层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各国政府审计都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强制性。 独立审计,即由注册会计师受托有偿进行的审计活动,也称为民间审计。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在发布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指出:“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独立审计的风险高,责任重,因此审计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审计方法的变革都基本上是围绕独立审计展开的。 内部审计是指由本单位内部专门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施的独立审查和评价,审计结果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这种审计具有显著的建设性和内向服务性,其目的在于帮助本单位健全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在西方国家,内部审计被普遍认为是企业总经理的耳目、助手和顾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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