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陕西省各试点县(市、区)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总装机规模不少于5万千瓦。户用光伏项目容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0千瓦,且不得超出宅基地范围;非自然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点并网装机容量不得超过6兆瓦。 法律依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七条 建成建筑。试点县(市、区)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的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 第八条 新建建筑。鼓励新建建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新建厂房不低于60%、 新建民用建筑、展览馆、规划馆不低于50%的面积安装光伏发电系统。 第九条 装机规模。各试点县(市、区)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总装机规模不少于5万千瓦。户用光伏项目容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0千瓦,且不得超出宅基地范围;非自然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点并网装机容量不得超过6兆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