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后再次加入原公司是否可行? |
释义 | 离职后重新申请进入原单位,是否被录取取决于单位对你之前表现的评估。单位会考虑你的离职原因、工作态度、技术能力和对单位的贡献,以及重新入职的动机。与单位招聘负责人坦诚沟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解释,可以增加成功率。然而,如果离职没有办理手续或表现不佳,再次入职的机会较小。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重新申请进入公司是可能的,但录取结果取决于单位对你的评估。 法律分析 具体还要看单位和本人情况。 根据正常手续,当事人离职,即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或封存,并办妥交接手续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职,和新的员工是在同一起跑线,需要按照入职程序,即求职、面试、审核、培训、办理入职手续等程序。 但是由于当事人是原来的员工,对于之前在单位的表现和情况,单位有一定的了解和记录,所以再次选择原单位,单位通常会了解当事人原来离职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表现,个人技术和对单位的奉献或者态度,以及为什么要重新入职等等,通过认真的审核和评估,从而确定是否再次接纳当事人。而单位这样做,无论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 因此,当事人离职后,如果要回原单位入职,首先要确认自己的求职条件和目的,将自己合理的理由、工作态度、内心想法等等,坦诚地与单位招聘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提供更多的资料,如情况说明、资格证书、未来工作思路或者计划,以增加重新入职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之前是因为自动离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在单位表现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甚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被开除或劝退的,再次入职的成功率一般不大,这种情况,当事人最好先反思自己,再考虑是否继续求职。本人作为曾经负责人事招聘的管理人员,在与同行的交流中,通常这种情况,绝大多数的单位很难接受这种返聘的员工。 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选择单位,单位也选择劳动者,彼此是双向选择,也是平等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重新申请进入公司肯定是可以的。但是会不会被录取就要看单位和你之前在公司的表现了。如同上文所说,因为已经在这个公司待过,档案已经在这个公司存在过了。当再次申请入职时,必定会参考上次的工作表现和记录来确定这次的录取。 结语 根据单位和个人情况而定,当事人离职后重新申请进入原单位是可能的。单位通常会考虑之前的表现、个人技术和对单位的奉献或态度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重新接纳。在申请过程中,当事人应坦诚与招聘负责人沟通,提供合理的理由、工作态度和内心想法,并可适当提供更多资料以增加成功率。然而,如果之前离职未办理手续或表现不佳,再次入职的成功率可能较低。劳动关系的建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重新申请进入公司是可以的,但录取与之前在公司的表现有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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