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深圳市采取的最低工资标准: 1、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130元/月 2、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小时。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但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法律客观: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类标准:广州和深圳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广州为21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深圳为22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第二类标准:172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小时;第三类标准:15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3元/小时;第四类标准:141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