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2.由法院审查确定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分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