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
释义 | 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1)的通知,具体转移手续及相关介绍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二)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三)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北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大多数在北京就职的人员,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换就职单位和工作地点的。参保应该将之前购买的养老保险需要办理转出手续,具体如下: 1、参保人必须向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应该按照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会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会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5、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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