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国务院第292号令。 该令于1994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基本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可以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 一级:对安全性要求最高的系统,需要具备高度的防护和检测能力,能够有效地抵御各种复杂的攻击和恶意程序的侵入; 二级: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系统,需要具备相对较强的防护和检测能力,能够有效地抵御大部分的攻击和恶意程序的侵入; 三级:对安全性要求一般的系统,需要具备基本的防护和检测能力,能够有效地抵御一些简单的攻击和恶意程序的侵入; 四级:对安全性要求较低的系统,需要具备基本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有效地抵御一些简单的攻击和恶意程序的侵入; 综上所述,企业和政府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安全需求和情况,选择相应的安全保护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