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婚后修缮装修婚前房屋后,未变更产权登记的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产权人以折价补偿。扩建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分析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和装修,但属于原拆原建并未变更产权登记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在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合理折价款补偿给另一方。对原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权属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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