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凭证、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 法律依据:《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