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提出保护申请,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应当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