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什么叫公房的分割公房即通常所说的房票子房,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虽然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 二、离婚时怎样分割公房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究竟对房子房该怎样分割呢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时,公房使用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使用权司法解释认为,在以下九种情况中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上述情况中,夫妻双方是否均有权承租却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对于离婚案件中房票子房的分割,实质上就是对公房承租权或者说公房使用权归属的一种判定。这种权利,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毫无疑问,具有财产的性质,因为按照我省相关的拆迁法规,公房如被拆迁,承租人可获得拆迁费80%的补偿款。因此这种权益显然也应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之内,所以对于房票子房,也应该适用或参照适用现行法律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