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搬迁与补偿之间的法律关系 |
释义 | 拆迁部门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先逼迫被拆迁人搬迁,后支付补偿款。这种违法行为使拆迁方占据优势地位,剥夺被拆迁人的谈判权益,加速项目建设。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违法拆迁,只有在足额补偿和安置后才能搬迁。法律明确规定,拆迁决定后应先补偿,后搬迁,禁止使用暴力或威胁等非法手段迫使搬迁。建设单位不应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是在一些拆迁项目中,拆迁部门先逼迫被拆迁人搬迁,后支付补偿款,这种行为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拆迁部门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要这样做,主要有两点原因: 1、在谈判中取得有利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之所以能够和势力强大的政府部门进行谈判,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被拆迁人手头的房屋。但是一旦房屋被拆掉了,谈判补偿事宜的主动权就掌握在拆迁方手中,被拆户很难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对被拆迁户来说是相当不利的。 2、使项目能够尽早施工拆迁方先拆后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但是这种违法行为给其带来的收益是巨大的。只要能够想先行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那么对于加快项目的建设是非常有利的。面对拆迁方先搬迁后补偿的做法,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这种违法的拆迁行为,可以拒不交出房屋。只有当补偿做到足额到位并且安置妥善后,才能进行搬迁,否则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结语 严格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然而,在一些拆迁项目中,拆迁部门却违反法律规定,先逼迫被拆迁人搬迁,后支付补偿款。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这种违法的拆迁行为,并要求补偿到位、安置妥善后再进行搬迁。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建设单位也应禁止参与搬迁活动。我们应当坚守法律底线,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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