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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述国家为什么提倡支持农村人口迁移为城镇户口?
释义
    法律分析: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除了城市户籍制度放开之外,还需要探索激励机制,并解决农民进城落户的保障顾虑。一方面,让进城农民在农村土地的产权,包括宅基地、集体股权收益分配权等,有变现或自愿有偿退出的机制;另一方面,户口问题解决后,相应配套的市民化待遇也应该同步跟进,突出保基本、保重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真正让“城市人”身份给落户人口带来更多的获得感。可以说,不断放宽落户门槛,松动不必要的行政壁垒,是对中国改革成果的积极顺应。改革开放以来,人口流动与迁徙的频度和密度不断加大,为中国发展与改革创造了巨大的红利。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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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2: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