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各级政府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主要职能是决策、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在防震减灾中,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防震减灾职能,促进地震科学的进步,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坚持以预报为主,测报防抗救结合的方针。 法律客观: 《防震减灾法》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