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的只在收回时交一次消费税。 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要交消费税,但之前交过的税可以按生产领用抵扣。 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交纳的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 企业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加工费与消费税之和,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交的消费税,于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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