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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
释义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这是遗产管理人最基本的职责。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股票、保险、基金、信托、网络虚拟财产、债权债务、应付的税款等等。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保管是指对物品进行保存及对其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不包括处分行为。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遗产管理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妥善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对赌协议,也是被继承人的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以保证遗产管理人审慎、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如下: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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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0:5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