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三个标准”的宣讲稿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第一个规定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个规定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三个规定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坚实保障,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广大领带干部要带头将这三个规定落实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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