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一)各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健康体检机构的医疗质量控制和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成立健康体检(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区域内健康体检服务的质量控制工作。各地健康体检(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同时接受省健康体检(管理)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各级健康体检(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健康体检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并负责收集、分析各健康体检机构上报的医疗质量评估数据,定期对辖区内健康体检机构开展质量检查,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质量评估报告。各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放射医学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质控中心间协作,要将健康体检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查、影像诊断工作纳入行业质量控制管理。 医疗质量评估数据报送及评估管理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各级各类健康体检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定期向地级以上市健康体检(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报送医疗质量评估数据,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控制管理。 健康体检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应建立各类应急预案和危急值报告制度,保证受检者的医疗安全,保护受检者隐私。 健康体检机构应将本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和价格主动对公众公开,采用套餐、打包等方式收费时应明确分项收费明细。 法律依据: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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