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资产管理所职责如下: 1、负责做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2、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拍卖、资产的评估等事项,并负责资产处置、拍卖收入的收缴; 3、负责做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5、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