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达到结婚实质要件可视为事实婚姻。之后,只有符合实质要件才能被视为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子女和财产问题可协商或诉讼解决。(一) 1994年2月1日之前,如果男女双方已经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可以被视为事实婚姻。除非双方同意办理结婚登记,否则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会在六个月内审结。 (二) 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只有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关于子女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双方协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通过诉讼向法院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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