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051号地块东至规划南庄路,西临民房,南至规划东孔路防护绿地、民房,北至规划景观路;052号地块东至规划景观路防护绿地,南至规划西许路,西北至规划南庄路、防护绿地;053号地块东至规划景观路,西至规划南庄路防护绿地,南至金栋路防护绿地,北至规划西许路。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