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同居时间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 这种情况需要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双方不愿意补办结婚证,需要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不能到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 2、同居时间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 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事实婚姻,只能算作非法同居,双方可以自行处理,直接分开即可,不需要通过民政部门或法院来解除同居关系。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需要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法院判定。如果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一般同居关系纠纷的析产或者子女抚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是结婚证丢失的,可以补办结婚证,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 请在此处填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