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合并四种类型 |
释义 | 企业合并的类型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从合并方出发,确定合并方在合并日对于企业合并事项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合并方,是指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基本处理原则是购买法。购买法是将企业合并视为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净资产的行为,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账务处理。 一、企业合并的法律形式 1)吸收合并(也称兼并Merger)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将另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吸收进自己的企业,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而被吸收的企业在合并后丧失法人地位,解散消失。 (2)创立合并(Consolidation)我国《公司法》也称新设合并。创立合并是指几家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也就是说,经过这种形式的合并,原来的各家企业均不复存在,而由新企业经营。 (3)控股合并(Acquisition of Majority Interest,简称Acquisition)控股合并指一家企业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的企业合并形式。 二、企业合并的动机 (1)善意合并(也称友好合并,Friendly Merger)善意合并是指被合并公司同意合并公司提出的合并条件并承诺给予协助,故双方高层通过协商来决定合并的具体安排,如合并方式(以现金、股票、债券或其混合等)合并价位、人事安排、资产处置等。由于合并当事双方均有合并意图,而且对彼此之间情况较为熟悉,故此类合并成功率较高。这种方式的合并是以协议为基础的,故又称为协议合并。 (2)恶意合并(也称敌意合并或强迫接管合并,Hostile Merger)恶意合并是指合并企业在被合并企业管理层对其合并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被合并企业强行进行合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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