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务处分决定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 |
释义 | 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有权撤销政务处分决定的主体是“复审、复核机关”,其中复审机关便是作出原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复核机关是作出原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如果公职人员向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该监察机关认为存在应当_销的情形,那么此时应当由该监察机关撤销相应的政务处分决定;如果公职人员不服复审决定,并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存在应当撤销的情形,此时,撤销政务处分决定的主体应当是上级监察机关,而非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在原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之后,可能会涉及重新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复审、复核机关可以直接重新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亦可责令作出原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原政务处分决定基于特定情形被撤销之后,并不意味着公职人员不存在违法行为。如此来,在原政务处分决定撤销后,复审、复核机关还应当作出新的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作出原决定的机关作出新的政务处分决定。对于依法应当撤销的政务处分决定,复审、复核机关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复审机关应当_销原政务处分决定,同时重新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复核机关在_销原政务处分决定的同时,既可以重新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也可以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于复核机关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原政务处分决定机关应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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