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公证的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想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一、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步骤 债务人提存的程序标的物分以下几步: (一)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公证处收到申请后,通过询问申请人和初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决定受理。 (三)审查。公证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提存公证规则》第9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2、提存人的行为能力的清偿依据; 3、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4、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5、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等,是否适宜提存; 6、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四)提存或不予提存。在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条件以及标的符合法定要求,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时,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时,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 (五)提存的公告及通知。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六)提存日期。《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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