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维权主体在网络空间中言论的“例外” |
释义 |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交流空间从线下转移至线上,微信、QQ、直播间、网络云课堂、线上会议、论坛、自媒体等网络工具为人们的高效交流创造了虚拟空间。然而,互联网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使通过互联网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频繁发生,同时,随着大众对互联网相关法律的了解,走司法途径的受害者也逐渐增加。当然,也有极少数社会主体滥用“名誉维护权”通过起诉的方式达到“维权群体”禁言的目的,针对此小编也来谈谈。 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精神性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在法律上,名誉是一种外部社会对特定主体的评价,存在于公众的观念之中,是社会公众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每一个社会主体都拥有名誉保有权、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在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中,只要违法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主体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编在此谈一下,侵权名誉权案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问题。 #名誉权#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让第三方以上的人知悉受害人的负面信息,实施贬损他人名誉、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散布他人的个人隐私达到贬损他人名誉权的,也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呈现出多样性,为了更好的理解,以下直接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 作为的行为,顾名思义是指加害者直接向特定主体实施侮辱、诽谤以及其他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达到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降低的目的。其中,侮辱是指“以事生非”,诽谤是指“无事生非”。 在互联网环境下,这种行为不再是局限于语言和文字。行为人可以通过散布偷拍的短视频或演绎情景短视频去影射,或通过直播以发布贬低特定对象言论等方式,对特定社会主体进行名誉权的侵害。 除了上述作为行为外,在特殊情况下,特殊主体不作为的行为也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比如新闻媒体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新闻批评和文艺批评失当,又如报纸杂志在发表了侵权文章后,负有更正义务而拒不更正,则单独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互联网群聊的言论自由尺度 微信群、QQ群是现代人最常用的互联网沟通的公共空间,通常用来交流、共享信息。因群友之间发生争执,而最终闹上法院的也不少。在司法实践中,因在微信群中发布诽谤、侮辱、贬低当事人人格的信息及其照片,造成信息的公开传播并引发他人对当事人的品行怀疑和猜测,致使其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案件不在少数,判决基本都是行为人被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各位网友在互联网公众空间发布言论时,应当适当控制自己的情绪,千万不要为了意气之争,把自己闹上了法院,最后还得赔礼道歉。 当然,小编这里要提的例外就是网络维权群,近几年来,因为疫情的关系,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均存在暴雷的事件。不少业主或金融债权人都自发性地为了维权而组成了微信群。无论是针对开发商,还是针对理财产品的债务方,都需要派代表去和他们谈判。而维权之路漫漫长,很多维权人忍受着超过2、3年以上的维权期,而谈判的方案往往让维权方难以接受,时间一长,群友间会产生信任危机。很多维权成员会忍不住在群里表发一些“激动”的言论,通常是对维权代表们和债务方的质疑,质疑代表们与债务方是否在私下达成协议,从而损害其他的维权人,在得不到回应时,甚至发生争执。面对激动的群友,在广州就有一个类似的案件,开发商把业主给告了,开发商认为业主对《车位租售方案》的异议内容,是对开发商的一种诽谤。最后,法院认为小区的几位业主系出于维权的目的,而在业主微信群内对开发商实施的特定行为发表批评言论,如该言论未恶意歪曲事实,即使言论内容是基于对开发商实施行为的误读,也不构成对开发商的名誉侵权。该判决表明了开发商的商业行为如果与业主切身利益有关,应充分接纳业主的质疑和批评,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相关疑虑。法院并不鼓励开发商通过对个别“言辞尖锐”的业主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方式限制业主提出合理质疑、进行批评的权利。 同样,小编认为其他维权群的成立目的均是解决群成员切身相关的利益,特别是涉及房地产行业或金融行业暴雷事件中,一些群成员可能将所有积蓄用来购买商品房或合法的理财产品。作为责任方的债务人以及掌握着协商、沟通主动权和第一手信息的维权代表们,应及时向提出善意的“质疑者”和“批评者”做出合理解释和接受批评,公开透明呈现维权过程,而不应采取“踢出群”或起诉群成员侵害名誉权等方式来达到“禁言”的目的,这将不利于维权者有效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同时,司法实践也表明维权者如果超过维权目的,明显脱离了群成立的目的,而带有明显侮辱性、贬低性的言论,则不再认定为是“善意”的维权。针对“恶意”的维权,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最后,小编要说的是,网络空间不是不法空间,应当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发言。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德、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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