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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新增客运班线公示规定的通知
释义
    客运经营申请需按规定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件的材料,县级行政区域内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省级以上行政区域内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法律分析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等等。
    拓展延伸
    《客运班线公示规定的修改与调整通知》
    尊敬的各位用户,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我们特此发布《客运班线公示规定的修改与调整通知》。本次通知旨在对现行客运班线公示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以进一步提升客运班线管理的效能和服务质量。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讨论,我们对公示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精心的修订,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这一系列的修改与调整将涉及客运班线的申报流程、公示期限、信息公开要求等方面。我们将确保公示规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并积极引导各方遵守规范,共同促进客运班线行业的健康发展。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结语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我们发布了《客运班线公示规定的修改与调整通知》。此次修改旨在提升客运班线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我们经过充分研究和修订,对申报流程、公示期限、信息公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以满足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我们将确保规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引导各方遵守规范,促进客运班线行业健康发展。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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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2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