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排放污水是抓员工还是抓领导 |
释义 | 排放污水要抓员工还是领导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有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由此可见,污染环境罪一旦定罪,企业负责人是主要承担罪责的,但是工人如果是自愿并且在已知企业环境污染的行为下依旧从业于企业就需要承担连带罪责。所以,关于污染环境罪一般拘留工人还是企业负责人这一问题,需要依照工人在污染企业的职业性质是否涉及污染事项进行判断。 排放污水是什么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排放污水是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污水三级排放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污水二级排放标准。具体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三级排放标准执行标准值:1.化学需氧量(COD):1202.生化需氧量(BOD5):603.悬浮物(SS):504.动植物油:205.石油类:15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57.总氮(以N计):——8.总磷(以P计):59.氨氮:——10.色度(稀释倍数):5011.PH:6--912.粪大肠菌群数(个/L):——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大于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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