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保证《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所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定位、性质和规模、功能分区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工业用地布局: 在平浪增加长洲工业集中区用地(面积约3KM2),东出口沿路增加万秀工业集中区用地(面积约3KM2),旺甫工业区的东侧增加工业用地(面积约2KM2)。原规划社学工业区改为远景规划用地。 (二)苍梧片区工业用地调整。 (三)其它用地布局局部调整(详见附图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