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健康(食品、药品和用品益于人体健康)、疾病预防和医疗卫生的保障,以及应对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公共卫生体系压力较大,传染病、食物中毒事件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比重较高的情况仍可能继续,广大农村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压力较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