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天津最低公积金标准如下: 1、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5539元; 2、自2022年7月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缴存比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百分之11或各百分之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百分之5到百分之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3、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个人缴纳不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百分之11;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例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950元,最高不得超过21048元; 3、缴存比例保持不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仍为各百分之11。 4、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百分之12。各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百分之5。 法律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