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总体规划的工作目标为:一是构建指引城市长远可持续发展的空间结构和政策框架,为城市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有效保障。二是为有效突破“四个难以为继”的瓶颈约束、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创建具有国家示范效应的创新型和集约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