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禁部门领导、医院人员带熟人插队加塞,挂人情号。对不遵守规定依然利用职务之便带人插队、加塞就诊的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 法律依据: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置兼职人员。医院应当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工作待遇与人身安全。接待场所安装视频摄像和录音装置的,应当做好存查工作。 第十八条 医院主要领导是医院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第三方组织参与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