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事纠纷产生的原因有:(一)因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纠纷;(二)因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有关当事人的损失而产生的纠纷;(三)海事纠纷产生的其他原因。 导致借款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导致产生借款合同纠纷的原因: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相关事项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的内容约定地不完备;或者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等。 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内容是什么 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背了诚信原则;一方当事人违约;以及其他的原因。合同纠纷产生的特点:原因多样;解决办法多样;以及主体特定等。 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引起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有: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原因主要有: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2、发包人拖欠工程款;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等原因。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种是因建设工程质量所产生的纠纷;第二种是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产生的纠纷;第三种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工程欠款或管理费产生的纠纷;第四种是拖欠供应商、雇用人员工资产生的纠纷。下面对各类型纠纷进行分析:1、关于第一种纠纷,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双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与《意见》第43条规定内容是相一致的。因此,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应以发包人为原告,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在挂靠中就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做为共同被告。2、关于第二种纠纷,发包人是债务人,被挂靠人是名义上的债权人,挂靠人是实际上的债权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挂靠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由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赋予挂靠人为原告,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3、关于第三种纠纷,在排除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以外,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来处理,即诉讼主体是挂靠双方。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导致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工程款的,按《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挂靠人为原告,发包人、被挂靠人为被告。但后两者并不是共同被告,挂靠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起诉,也可以选择两者都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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