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控化学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各类化学品: 1、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3、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4、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综上所述,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