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最低人数2人的限制,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的要求: 1、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4、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6、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7、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