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一般属于用益物权; 2、相邻关系是发生基于法律规定的,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所产生的。 3、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捷和容忍的义务,地役权的内容是针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 4、两者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时间上不相同,相邻关系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