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4)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5)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地役权性质: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了,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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