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肌肉萎缩症患者的加购申请,但若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排除该疾病,则保险合同应对肌肉萎缩症患者进行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当依法平等自愿合意,公平合理,明确条款。 2.《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免除责任的范围等内容。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拒保标准和除外责任条款,严格按照规定审批保险合同。 4.《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职业等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并公布保险费率和费率调整原则。 5.《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免除责任的范围,但不能将肌肉萎缩症等疾病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因此,肌肉萎缩症患者在符合保险公司的申请条件下,可以加购重疾险,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疾病的保险责任和理赔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