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担保人没签字,但是有电话录音有效吗 |
释义 | 录音是否有效取决于来源合法与否,经过剪辑与否。来源合法的完整录音无需本人认可,可作为法院判案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调查人员应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如有困难则可提供复制件。法院应确认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包括书证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物证原物或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合法获取的视听资料或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以及法定流程制作的勘验笔录。 法律分析 1、录音可否有效,主要看来源合法,可否经过剪辑,来源合法的完整的录音是不需要本人认可的,也能够做为法院判案的证据2、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搜罗计量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议的下列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议异议但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到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流程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拓展延伸 借款担保人未签字,电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支持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担保人进行签字确认。然而,在借款担保人未签字的情况下,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电话录音作为附加证据来支持借款合同的有效性,但这取决于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评估。因此,无法一概而论电话录音是否能够作为确定借款合同有效性的决定性证据。最终的判断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裁决。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结语 电话录音作为借款合同有效性的证据问题较为复杂。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担保人签字确认。然而,电话录音是否能够支持合同有效性取决于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评估。法院可能会考虑电话录音作为附加证据,但无法确定其决定性证据的地位。建议在此情况下,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保护合法权益,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和适用法律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