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五险一金缴费标准 |
释义 |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社保缴费基数:2793元—13965元 养老保险: 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 外来人员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全部由本人按月缴纳; 事业单位城镇职工缴费比例:单位14%,个人8%;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单位12%,个人8%; 医疗保险: 本市户籍职工:单位8%,个人2%; 外来人员:单位4%,个人2%;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0%,全部由本人按月缴纳; 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单位8%,个人2%;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 (1)业主:以2793元为基数按10%计缴 (2)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计缴(雇主8%、个人2%) 失业保险: 本市户籍职工:单位2%,个人1%; 外来人员:单位2%,个人不缴费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计缴 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单位2%,个人1%;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单位2%,个人1%; 生育保险: 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缴费 外来人员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缴费 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本市户籍雇工:单位0.8%,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1)企业职工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在异地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由就职企业向当地社保征收部门缴纳工伤保险; (3)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及费率调整的规定缴费; (4)市事业单位(指财政补助经费、经费自给及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比率由单位缴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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