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哪些及特点 |
释义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是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非政府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体。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1.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很长一段时间,国家被认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至今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最主要和基本的构成单位,也是国际法最主要的主体。国家也被称为原始和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当代国际法是以规范国家关系作为主要对象的。 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二战”以后,国际组织大量的出现和其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不可替代作用,使其被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3.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是在殖民地民族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其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4.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这是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典型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第三种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现在大多数学者持后两种观点。 5.当代国际社会的活动日趋紧密和复杂,而在国际社会行为者也日趋多样性和多层次。除了上述传统的国际法主体作为行为者以外,还有非政府国际组织和个人等行为者。 二、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的功能体现在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两个方面,国际法的社会作用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志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交往中的需要服务,国际法的规范作用体现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方面。由于国际法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特别是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国际法的功能受到较多的局限。但正是种种因素的对立统一共同推进了国际法的进步与发展。中国应当紧紧依靠国际法在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同时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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