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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释义
    【投标人】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管理,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工程概况; 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 评标定标办法; 标底的审核方案; 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四条 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 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投标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后,发给招标文件。 第五条 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等单位单数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大中型项目或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第六条 施工、设备供应投标保证金为标价的2%,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投标单位没有按招标书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设计、项目建设总承包、建设监理等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投标单位也可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七条 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标价2‰以下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八条 外省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跨地区的合作项目,如本省无投资方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工程概况; 设计基础资料; 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 合同草案。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综合说明; 设计方案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设计进度的安排; 主要施工技术和工艺要求; 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设计费用取费办法和数额。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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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3: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