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条约缔结的程序包括什么 |
释义 | 条约缔结程序,是指国家之间签订条约的全部过程。一般包括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1)谈判。国家间就条约内容和缔约等事项进行交涉的过程。 (2)签字。由受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名。一些条约规定,签字之日即为生效日。 (3)批准。国家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最后确定。重要条约需经缔约国有关机关批准方能生效。国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 (4)交换批准书。一、条约缔结程序 1.谈判。国家间就条约内容和缔约等事项进行交涉的过程。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开始时通常须审_代表是否具有参加条约谈判的全权。 2.签字。由受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名。一些条约规定,签字之日即为生效日。 3.批准。国家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最后确定。重要条约需经缔约国有关机关批准方能生效。国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 4.交换批准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条约保留: 1、该保留为条约所禁止,如联合国宪章和WTO多边协议; 2、保留不在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符 三、保留的接受 保留是一国单方面的行为,其他缔约国有权决定本国是否接受该保留造成的对有关权利义务排除或变更的约束。对于一项保留是否需要其他缔约国予以接受,规定如下: 1、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2、如果条约在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 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保留将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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