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邓小平这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从根本上解除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束缚,对中国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我们党制定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基本理论依据。,具体讲,邓小平带领人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冲破思想束缚到正确认识、再到改革实践的过程,应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突破了完全排斥市场调节的大一统的计划经济概念,形成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思想。,第二阶段: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论断,突破长期以来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重新解释了计划经济的内涵。,第三阶段:从根本上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确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中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实践已经证明,而且将来会进一步证明:市场经济是中性,在外国它就姓资,在中国就姓社,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机制,它的基本特点或内在要求,就在于通过运行的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和有效性来配置资源,本身不具有制度属性,可以和不同的社会制度结合,从而表现出不同的性质。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它强调的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下发展市场经济,而不是说市场经济本身具有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性质的区分。,市场经济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不同利益关系决定的一种经济形式,它有自身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市场经济的共性或一般性;而不同的社会制度条件,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同的特点,表现为市场经济在不同社会条件下的特殊性。,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必然受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呈现独特的基本特征。,(一)以公有制为主体;,(二)以计划为指导;,(三)以达到共同富裕为目标;,(四)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政治保证。,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综上所述,我国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该原则的予以一贯的坚持和发展且不动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