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自残或自杀不属于工伤,不享受工伤待遇。自杀原因很多,公司的责任也因原因不同而不同,如果由于工作环境及公司不合理的制度或公司领导工作方式等问题造成员工不堪压力而自杀,公司应该有一定的责任,但与杀本身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有法律责任,最多给予一定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