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
释义 | 法律分析:防淋溶的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3、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4、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7、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8、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9、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10、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11、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二、工业水污染防治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2、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3、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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