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籍员工合法就业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中国政府对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大陆就业实行许可制度。即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必须为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后,方可聘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分为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办职业签证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件三个环节。经就业许可同意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风险提示: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定金罚则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风险提示:在交易中,如果对方确实有违约行为,并且还给您造成了经济损失,那您就可以选择通过适用定金罚则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如果您不知道应该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企业聘用就业登记证到期未延续的外籍员工继续就业有何法律后果?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获得就业许可证书、工作许可证书是判断外籍员工是否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前提,也是司法上判断是否支持其合法权益的依据;未获得就业证或到期未延续的外国人在我国工作便面临着非法用工的风险,用人单位与其产生纠纷时可能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外国人的劳动争议案件需首先经过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制要约收购的前提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81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进行要约收购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30%;二是投资者选择继续收购,也就是说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是建立在收购人选择继续收购的基础上的。据此,收购人在没有取得30%的股票之前没有义务进行强制要约收购,收购人在取得30%的股票时如果不想继续收购股票也没有义务强制要约收购。也就是说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不是很强。这就反映出了让市场调节经济,政府远离市场的思想。强制要约收购通过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每一个股东有机会卖出或按比例卖出自己的股票,获得因为收购人的收购行为而给公司带来的价值增量,以免该增量为少数人所占有。强制要约收购的这两个前提,还意味着在证券交易所外,无论通过任何方式获得多少比例的股份,都没有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适用。 分割合伙财产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分割合伙财产的前提条件一般是清算。 企业可以进行股权融资的前提条件 企业可以进行股权融资的前提条件:第一,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并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公司拥有前景广阔的市场,这就要求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在行业中有较高的地位并且有良好商业信用,业绩增长预期乐观;第三,公司管理能力优秀。意思是指,公司拥有较高水平的管理基本规范,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的管理团队,并且团队结构合理、合作良好。除此以外,还要求公司团队与投资人对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管理理念能够基本一致,有利于公司日后稳定长久的发展;第四,公司不存在重大风险与障碍,不能影响上市,并且预期在一定时间内能够公开上市。风险提示:股权融资的风险:1、控制权稀释风险。投资方获得企业的一部分股份,必然导致企业原有股东的控制权被稀释,甚至有可能丧失实际控制权。2、机会风险。由于企业选择了股权融资,从而可能会失去其他融资方式可能带来的机会。3、经营风险。创始股东在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与投资方股东产生重大分歧,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困难。该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以董事会为治理核心的法人治理机构中,且投资方股东要求公司保证投资方在公司董事会中占有一定席位。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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