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象不能犯危险未遂是否认为是犯罪 |
释义 |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过程中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是不能犯未遂的一种。以构成不能犯未遂的具体原因为标准而划分的不能犯未遂的一种类型。如误认为被害人在卧室而隔窗枪击,误认为男子是女子而加以强奸等。 未遂还认为是犯罪吗 犯罪未遂本身就已经构成犯罪。未遂只是犯罪中的一种形态。其犯罪行为只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法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危险犯的犯罪形态是什么 危险犯是以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形态主要有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危险犯既遂后是否存在犯罪中止 危险犯既遂后存在犯罪中止。法条中并未规定犯罪既遂后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而且只要做到“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任意一项,即可构成犯罪中止,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和既遂与否并不必然相关。纵使从犯罪形态来说已构成既遂,但只要能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依法就应认定为中止,认为既遂后不存在中止的说法并无法定依据。而且从打击犯罪来说,如果既遂后就不存在中止,无疑将阻止犯罪人员在构成既遂状态后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保障社会利益、制止犯罪不利,与立法初衷相违。 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 1、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情节加重犯存在既遂、未遂问题,结果加重犯则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只存在加重结果出现与否的问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遂犯与不能犯有什么区别吗? 二者相似点是都有犯罪故意,都没有得逞。 1、区别在于:法律效果不同。对不能犯是无罪处理;而未遂犯构成犯罪,只是未遂而已。 2、具体区分标准: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如果有,就是未遂犯;如果没有,就是不能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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